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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为何一审二审高院再审结果都不同

要说员工因为公司没有全额缴纳社保,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辞职,然后要求公司支付4w补偿金的操作,没啥奇怪的;奇怪的是这事在打官司时,过程居然犹如过山车一样:一审先是驳回、二审将一审判决撤销、最后高院再审又做出了“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之所以说奇怪,是因为咱老百姓不懂法,咋法院做出的判决还能玩“变脸”呢【案号:(2017)粤民再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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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化名)于2002年9月18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以张军的实际工资为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5年7月,张军明确要求公司为其足额缴纳社保,但公司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张军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4650.84元。本案先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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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中,法院以张军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为由,驳回了张军的赔偿请求。

在二审中,法院判定公司未按张军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缴纳社保系事实,且张军明确提出要求公司予以纠正,但公司并未予以改正,因此张军火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应支付张烈火解除劳动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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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了高院再审中,二审的结果再次被推翻。在高院的判决说理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保缴纳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但本案中,公司为张军缴纳了保险,只是未足额交纳,因为不适用该情形。故,高院做出了“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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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院的判决,咱不能说不对,毕竟法律确实这么规定的:不缴是违法,少缴不归我管!那可能有人就会问了,公司少缴到底该怎么办?

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参照北京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文件:

关于这一点,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我还是想说一点:作为劳动者,遇到这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你跟我说可以找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而我的问题就是:你这答复确实看得我热血沸腾的,可到现实中,我还是洗洗睡吧~